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,處新臺幣一萬 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情節嚴重或經警吿仍 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、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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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 第四十六條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 應迷幻、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予 兒童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 並公吿其姓名。情節嚴重或經警吿仍不改善者,主 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、歇業,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 關吊銷執照。
與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爲之兒童爲性交易者, 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吿其姓 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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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兒童犯吿訴乃論之罪者,主管機關得獨立吿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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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命主管機 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構調査,向法院提出報吿或到 場陳述意見。
法院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、 觀察其監護,於必要時應向法院提出觀察報吿及建議。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代行監護權人、第四十條 所定之監護人、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對監護 權行使意見不一致者,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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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,不受民法第一千零 九十四條之限制,得指定主管機關,兒童福利機構 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爲兒童之監護人。並得指 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支付選定監護人 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。
第四條父母離婚者,法院得依職權、兒童之父母、主管機 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爲兒童之利益,酌定兒童福利法4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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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福利領域中支持機構敎養者與 支持家庭寄養者間仍有不斷的爭論。但是由於一般人逐漸體認到 家庭對兒童心理健康發展的重要性,因此喜好兒童家庭寄養者愈來愈多.,而對機構敎養則採負向的態度。許多的兒童福利工作人 員認爲:兒童的親生家庭即使不好,也優於最好的寄養家庭,不 適合的寄養家庭也優於最好的敎養機構。但是最近則是以其適用 性來評斷,敎養機構和寄養家庭應被視爲互補而非競爭的兒童福 利資源,對不同類型的兒童而言,此兩者各有其需要性與適用 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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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十八世紀間,各 國雖有少數特別提供的兒童敎養機構,但較多的方式則是兒童與 其他不同的團體一起接受機構之敎養,即有許多的兒童被移入混 合的救濟院中,與老年人、精神病患、智能不足者、病患等一起 生活,由未具專業知識的工作員來照顧他們。在十九世紀初期,雖然有其他的兒童敎養機構紛紛成立,但 在混合式救濟院中的兒童人數仍持續增加,許多報吿揭露了兒童 在此種不良生活環境中生活著。於是在十九世紀期間,美國許多 州禁止在救濟院中托育兒童,西元一八七五年紐約州聲明兒童必 須移出救濟院,將之安置於家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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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院及兒童殘廢機構,使 孟成爲較長或永久的依賴者。機關內兒童之生長發育及應有之享^ 應與正常兒童相同i其各種設施,應切合兒童需要I。
我國的敎養機構約有育幼院、殘障兒童敎養院等敎養機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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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教養機構有其獨特的優點,讓某些特殊群體的兒童 生活其中而蒙其利。然面對其衍生出的問題,及社會需求的 改變;亦有許多適應性趨勢出現,惟兒童教養機構在現今社 會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與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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