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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十八世紀間,各 國雖有少數特別提供的兒童敎養機構,但較多的方式則是兒童與 其他不同的團體一起接受機構之敎養,即有許多的兒童被移入混 合的救濟院中,與老年人、精神病患、智能不足者、病患等一起 生活,由未具專業知識的工作員來照顧他們。在十九世紀初期,雖然有其他的兒童敎養機構紛紛成立,但 在混合式救濟院中的兒童人數仍持續增加,許多報吿揭露了兒童 在此種不良生活環境中生活著。於是在十九世紀期間,美國許多 州禁止在救濟院中托育兒童,西元一八七五年紐約州聲明兒童必 須移出救濟院,將之安置於家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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