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其所著重的是照顧、敎 育、治療等不同,以及收托兒童的年齡或特殊需要而定。而大體 上,各托育肖&務方案多少都有上述功能,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。
至於國內托育服務的目標,雖以幼兒爲主,但也顧及父母與 家庭,如:民國六十八年,內政部公布的r托兒所敎保手冊」 中,即提到托兒敎保的意義是協助父母照顧幼兒的生活、擴展幼 兒的生活經驗、促進幼兒身心的平衡發展、發展幼兒潛在能力, 並奠定幼兒良好的學習基礎、養成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、對幼兒 疾病的預防、對其缺陷給予矯治,而成爲健康的個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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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育服務的產生,旣有社會與兒童雙方面的背景因素,同時 又有各種服務的類型,則其所欲達到的宗旨與目標自有不同。以 美國托育服務爲例,一般托育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彌補父母對兒 童照顧與保護之不足,並促進兒童的認知、情緖、社會及體能等 各種能力的發展。不過,也有些具有防治性功能的托育服務,目 的是在減少或祛除有困擾的兒童及其家長在社會、情緖、健康上 的難題;並避免家庭解組。或是,具有矯治性功能的托育服務, 則可減輕由於缺乏或失去家庭照顧的壓力所造成的心理傷害。換言之,托育服務方案的目標,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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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居家環境不良、親子關係不良、破碎家庭(單親、離婚 等)、父或母或雙方有病時、母或父母追求自我的發展等。
基於每名兒童都受到兒童福利法的保障,應該生長在自己的 家庭之中;因此,當兒童無法受到家庭的照顧,或獲得充分的發 展,便需要福利體系的補充服務。何況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 翁,他們能否健全發展無疑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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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Rousseau, 1712- 1778 )所提倡的自 然敎育學說中,便主張尊重兒童的價値(國立編譯館,民75 )。 在這樣的思潮下,兒童本身的價値與需求開始受到重視,且因兒 童心理學系及發展學系的種種硏究結果,均指出兒童早期發展的 重要性,托兒所也就不只是解決就業媽媽的需求,更重要的還是 兒童的需求。所以,那些孩子需要托育呢?綜合謝依蓉(民78 )、Costin 和 Rapp ( 1984 )、Kadushin ( 1980 )及丁碧雲(民73 )等人的 說法,歸納如下:
1.特殊需要的兒童,如殘障、情緖困擾及行爲問題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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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慧娟(民78 )、謝依蓉(民 78 )以及鄭望崢(民77 )三人,分別從家庭保姆、托兒及學童課 後托育,談到托育服務乃受到家庭結構與功能的變遷、婦女勞動 參與率遞增,以及對兒童的價値觀改變等因素的影響,而有了托 育服務的需求。
即近.年來因家庭結構的改變,小家庭急增、單親家庭也逐漸 增多,再加上婦女必須投入生產線,年幼的子女乏人照顧,學前 敎育或托育機構因而補足了家庭照顧及敎育子女的部份功能,使 得兒童能獲得適當的照顧,一些生活習慣也有人督促與敎導。292兒童福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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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前述經費缺乏外,專業機構的不足也是上述種種造成婚 前懷孕的因素,無法獲得有系統解決的原因之一,舉例來說,爲第六章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預防婚前性行爲或未婚懷孕,則放學後照顧措施、社區學習中心 或家庭計畫診所,應對靑少年開放,以幫助靑少年正常發展,及 做好人生計畫與正確的性觀念;但目前國內這方面的專業機構尙 不普遍,也未深入靑少年。而當靑少年未婚懷孕後,可給予經濟、醫療或輔導的專業機 構,也以私立機構居多,這些機構限於人力、經費,能提供的服 務相當有限,加上並無明確的監督機構,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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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福利事業是一個需要經費的事業,各種兒童福利的措施 無一不需經費,國內在未婚媽媽的安置、處遇與監督,缺乏完整 的制度,固然和經費不足有著密切的關聯,不過,也可能是社會 對此問題的觀感仍停留在「私人問題」的層次所致。但站在社會工作的角度,未婚媽媽及其子女也是人,而只要 是人,就應享有人的權利;所以,就政府的立場,統籌規畫、督 導辦理各種預防及補救措施的經費自是不能省;因此,如何結合 民間與政府的力量,增加此項業務的經費來源,也是往後此項服 務必須突破的一大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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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七十四年元月開始推行的優生保健法,對於已、未婚者只要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皆可實施人工流產。但醫界對 於r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」的說辭,很 難加以界定,於是未婚懷孕的墮胎往往是秘密進行,優生保健法 的美意,反令一些必要的墮胎無法合法進行,也是目前未婚媽媽 服務一個急須正視的問題。兒童福利法 對於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照顧,在民國八十二年修定的兒童 福利法中,第九、十三、十四、二十三條均考慮到,但實際上, 不是尙未執行,就是做得有限,或許是受到國內對未婚媽媽保守 觀念影響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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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Mar 06 Wed 2013 14:32
  • 民法

對於父母——子女權利與義務關係,民法中所訂有關私生子 的權益及認領問題,私生子得視爲生母(未婚媽媽)的婚生子 女,生母有權要求生父認領私生子,認領後視爲婚生子,生父不 得撤回認領,而生母及私生子則有權拒絕生父的認領請求。私生 子在戶籍上並無困擾,一經認領則享有與婚生子相同的權益。上述的法規雖規定被認領的私生子,其權益與婚生子女相 同,但對未能或未取得婚生身份的私生子,其法律地位歸屬未加 以說明,易造成社會歧視,値得由有關的專家硏討與修改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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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 減低了扶養私生子的懲罰卻是事實。
所以,當英、美經過福利服務的措施卻無法降低未婚生子的 問題,國內在處理靑少年婚前性行爲或未婚懷孕,及私生子的服 務問題,到底應持何種的觀念是値得探討的。誠如曾華源(民 76 )其文中所提的美國底特律城未婚母親之家成立的基本哲學觀 是:「靑少年懷孕與靑少年母親並非反應個人或家庭有缺失或病 態,只是反應社會異常價値觀的改變。」在這種狀況下,未婚媽 媽就不只是靑少年的問題,也是家庭、社會與學校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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