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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,處新臺幣一萬 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情節嚴重或經警吿仍 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、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。
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」 違反第二十六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^一條第一項、 第二項、第二項或第四條,情節嚴 重,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,主管機 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敎育輔導。
前項親職敎育輔導,如有正當理由,得申請原處罰 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。
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敎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,處新臺 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,經再通知仍不 接受者,得按次處罰,至其參加爲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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