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媽媽孩子 (3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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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,處新臺幣一萬 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情節嚴重或經警吿仍 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、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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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 第四十六條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 應迷幻、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予 兒童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 並公吿其姓名。情節嚴重或經警吿仍不改善者,主 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、歇業,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 關吊銷執照。
與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爲之兒童爲性交易者, 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吿其姓 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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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兒童犯吿訴乃論之罪者,主管機關得獨立吿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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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命主管機 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構調査,向法院提出報吿或到 場陳述意見。
法院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、 觀察其監護,於必要時應向法院提出觀察報吿及建議。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代行監護權人、第四十條 所定之監護人、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對監護 權行使意見不一致者,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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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,不受民法第一千零 九十四條之限制,得指定主管機關,兒童福利機構 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爲兒童之監護人。並得指 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支付選定監護人 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。
第四條父母離婚者,法院得依職權、兒童之父母、主管機 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爲兒童之利益,酌定兒童福利法4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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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福利領域中支持機構敎養者與 支持家庭寄養者間仍有不斷的爭論。但是由於一般人逐漸體認到 家庭對兒童心理健康發展的重要性,因此喜好兒童家庭寄養者愈來愈多.,而對機構敎養則採負向的態度。許多的兒童福利工作人 員認爲:兒童的親生家庭即使不好,也優於最好的寄養家庭,不 適合的寄養家庭也優於最好的敎養機構。但是最近則是以其適用 性來評斷,敎養機構和寄養家庭應被視爲互補而非競爭的兒童福 利資源,對不同類型的兒童而言,此兩者各有其需要性與適用 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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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十八世紀間,各 國雖有少數特別提供的兒童敎養機構,但較多的方式則是兒童與 其他不同的團體一起接受機構之敎養,即有許多的兒童被移入混 合的救濟院中,與老年人、精神病患、智能不足者、病患等一起 生活,由未具專業知識的工作員來照顧他們。在十九世紀初期,雖然有其他的兒童敎養機構紛紛成立,但 在混合式救濟院中的兒童人數仍持續增加,許多報吿揭露了兒童 在此種不良生活環境中生活著。於是在十九世紀期間,美國許多 州禁止在救濟院中托育兒童,西元一八七五年紐約州聲明兒童必 須移出救濟院,將之安置於家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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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院及兒童殘廢機構,使 孟成爲較長或永久的依賴者。機關內兒童之生長發育及應有之享^ 應與正常兒童相同i其各種設施,應切合兒童需要I。
我國的敎養機構約有育幼院、殘障兒童敎養院等敎養機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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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教養機構有其獨特的優點,讓某些特殊群體的兒童 生活其中而蒙其利。然面對其衍生出的問題,及社會需求的 改變;亦有許多適應性趨勢出現,惟兒童教養機構在現今社 會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與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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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其所著重的是照顧、敎 育、治療等不同,以及收托兒童的年齡或特殊需要而定。而大體 上,各托育肖&務方案多少都有上述功能,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。
至於國內托育服務的目標,雖以幼兒爲主,但也顧及父母與 家庭,如:民國六十八年,內政部公布的r托兒所敎保手冊」 中,即提到托兒敎保的意義是協助父母照顧幼兒的生活、擴展幼 兒的生活經驗、促進幼兒身心的平衡發展、發展幼兒潛在能力, 並奠定幼兒良好的學習基礎、養成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、對幼兒 疾病的預防、對其缺陷給予矯治,而成爲健康的個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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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育服務的產生,旣有社會與兒童雙方面的背景因素,同時 又有各種服務的類型,則其所欲達到的宗旨與目標自有不同。以 美國托育服務爲例,一般托育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彌補父母對兒 童照顧與保護之不足,並促進兒童的認知、情緖、社會及體能等 各種能力的發展。不過,也有些具有防治性功能的托育服務,目 的是在減少或祛除有困擾的兒童及其家長在社會、情緖、健康上 的難題;並避免家庭解組。或是,具有矯治性功能的托育服務, 則可減輕由於缺乏或失去家庭照顧的壓力所造成的心理傷害。換言之,托育服務方案的目標,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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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居家環境不良、親子關係不良、破碎家庭(單親、離婚 等)、父或母或雙方有病時、母或父母追求自我的發展等。
基於每名兒童都受到兒童福利法的保障,應該生長在自己的 家庭之中;因此,當兒童無法受到家庭的照顧,或獲得充分的發 展,便需要福利體系的補充服務。何況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 翁,他們能否健全發展無疑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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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Rousseau, 1712- 1778 )所提倡的自 然敎育學說中,便主張尊重兒童的價値(國立編譯館,民75 )。 在這樣的思潮下,兒童本身的價値與需求開始受到重視,且因兒 童心理學系及發展學系的種種硏究結果,均指出兒童早期發展的 重要性,托兒所也就不只是解決就業媽媽的需求,更重要的還是 兒童的需求。所以,那些孩子需要托育呢?綜合謝依蓉(民78 )、Costin 和 Rapp ( 1984 )、Kadushin ( 1980 )及丁碧雲(民73 )等人的 說法,歸納如下:
1.特殊需要的兒童,如殘障、情緖困擾及行爲問題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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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前述經費缺乏外,專業機構的不足也是上述種種造成婚 前懷孕的因素,無法獲得有系統解決的原因之一,舉例來說,爲第六章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預防婚前性行爲或未婚懷孕,則放學後照顧措施、社區學習中心 或家庭計畫診所,應對靑少年開放,以幫助靑少年正常發展,及 做好人生計畫與正確的性觀念;但目前國內這方面的專業機構尙 不普遍,也未深入靑少年。而當靑少年未婚懷孕後,可給予經濟、醫療或輔導的專業機 構,也以私立機構居多,這些機構限於人力、經費,能提供的服 務相當有限,加上並無明確的監督機構,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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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七十四年元月開始推行的優生保健法,對於已、未婚者只要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皆可實施人工流產。但醫界對 於r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」的說辭,很 難加以界定,於是未婚懷孕的墮胎往往是秘密進行,優生保健法 的美意,反令一些必要的墮胎無法合法進行,也是目前未婚媽媽 服務一個急須正視的問題。兒童福利法 對於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照顧,在民國八十二年修定的兒童 福利法中,第九、十三、十四、二十三條均考慮到,但實際上, 不是尙未執行,就是做得有限,或許是受到國內對未婚媽媽保守 觀念影響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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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 減低了扶養私生子的懲罰卻是事實。
所以,當英、美經過福利服務的措施卻無法降低未婚生子的 問題,國內在處理靑少年婚前性行爲或未婚懷孕,及私生子的服 務問題,到底應持何種的觀念是値得探討的。誠如曾華源(民 76 )其文中所提的美國底特律城未婚母親之家成立的基本哲學觀 是:「靑少年懷孕與靑少年母親並非反應個人或家庭有缺失或病 態,只是反應社會異常價値觀的改變。」在這種狀況下,未婚媽 媽就不只是靑少年的問題,也是家庭、社會與學校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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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子中心(Mutter-Kind-Heime )
安置母親與新生兒,直到母親可以自己照顧孩子爲止,即將 分娩的孕婦亦可安置在母子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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⑵分娩前後母親及嬰兒之協助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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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變成陽奉陰達,大人面前不 做、背後做,孩子的行爲一直需要別人來 控制,無法自我控制行爲,因此,長大後不能獨立自主,凡事皆要依賴他人的眼一旦老了,強壯的兒女會不會以愛父母爲 理由,而虐待父母?值得深思。打孩子會有如此的後果,父母會爲難 地説..「太寵孩子也不行呀?」教育孩子 是一門復雜的藝術,如何管教孩子,做父 母的最明白。但有一點,家長要牢牢記 住:教育孩子時,您要讓孩子感受到被 愛,而不是被歧視。孩子做錯了事,家長要進行批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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