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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兒童犯吿訴乃論之罪者,主管機關得獨立吿訴。
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 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二十六條、第三十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吿其姓名。
第四十五條—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, 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,或明知兒童在第 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,不加制止者,處新臺幣 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吿其姓名。
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: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,處新臺幣一千— 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,並公吿其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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